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裁定書
(2020)皖12民終438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中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望江西路印象西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322731666B。
法定代表人:張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衛鋒,安徽坤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和勝,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曉靜,安徽姜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省建設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王彥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吉兵,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許偉,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本院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272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安徽中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72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葉茂林
審判員邵靜怡
審判員黃發全
法官助理李秋霄
書記員宋振華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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