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專業律師還是其他人員,很多人都認為法律的最大作用在于打贏官司。
打官司只是亡羊補牢的事,牢補得再好,已損失了一批羊,而且還要增加了補牢的成本。
一、 舉個例子:
A公司將甲項目發包與B公司施工,現項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B公司仍駐守在工地現場,各種臨時設施、設備等仍未撤離,已嚴重影響A公司對甲項目的使用。
B公司是打算以撤離現場為條件,要求繼續承包A公司開發的乙項目,并迫使A公司在甲項目的結算中讓步。
1.1 亡羊補牢(打官司)
為了讓B公司撤離現場,A公司請律師打官司,歷時半年,官司打贏了,B公司不得不撤離現場。A公司花費10萬元律師費、訴訟費等,由B公司賠償,可不計損失。
這半年里,因臨時設施障礙,部分面積未能出租,A公司少了100萬元的收入,這種間接損失,一般比較難得到賠償。
雖然官司打贏了,但A公司也喪失了100萬元的收入,且花費了半年的時間和精力,對其他客戶的影響還沒計算在內。
1.2 事前防范
我們通常的做法是:
1.2.1 寫合同的時把撤離現場與支付某筆款項掛鉤,撤離后才付款。
1.2.2 寫合同的時寫上:假如項目已完成,B應在N天內撤離現場,B確認超過該時間現場的所有財物歸A所有,由A處置,并由B承擔處置費用。
在談合同時雙方都不重視這個,一般都能做到。
項目完成后,B為了拿到付款,一般也只能撤離。假如B超期不撤離,A也可不付款,且現場的財物歸A所有和處置。完全掌握主動權,無需支付額外費用就能達到目的。
1.3 現實情況
實際上,很多公司只重視發生問題后打官司,卻不重視事前的防范。
但對企業而言,法律的真正作用在于預防,打官司只是最次的辦法。
二、外部與內部員工的決擇
2.1 外部法律顧問的優缺點
優點:社會關系較廣泛,與司法機關的關系較熟,在訴訟方法更有優勢。
缺點:不了解企業的情況,對法律顧問的工作不太重視。
很多律師事務所的把工作重點放在大案子上,不太重視的工作,被動服務,問什么答什么,很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
2.2 內部法務人員的優缺點
優點:更了解企業的情況,有利于把法律與實際結合,防范風險。
缺點:對外關系方面可能比較欠缺,接觸面較窄,訴訟方面可能不太熟。
2. 3.決擇
2.3.1 訴訟業務(請律師事務所)
一般的企業不會經常打官司,只是偶爾、意外才需要打官司,內部員工的訴訟經驗較少;而律師事務所以訴訟為主業,在訴訟方面更有優勢,訴訟可請律師事務所處理。
2.3.2 證券類或兼并收購類業務(請有經驗的律師事務所)
對單個企業而已言兼并或證券類業務是個案,不會經常發生,內部法務人員這方面的經驗較少,大的案例可請有經驗的律師事務所參與。
2.3.3日常法律事務(可招聘法律專業的員工)
日常法律事務以防范為主,防范應與企業的實際結合。
2.3.3.1 內部法務與外部顧問的優劣
了解公司的業務特點,清楚企業的立場和目標,可以主動的、更好的為決策層、管理層、其他部門同事提供法律信息、服務、配合好其他同事的工作。
這一步做好了,可以減少很多糾紛或官司,就算萬不得已打官司,也能處于有利地位。
律師事務所很難充分了解企業的情況,通常只是被動服務,很難起防范作用。而且提供的法律意見僅從法律角度,未與業務特點、管理需要結合,較難真正起作用。
三、如何選擇和管理法務員工
3.1 選擇法務人員
3.1.1 專業知識
通過司法考試、律師資格考試或法律專業畢業都可以。
中國的司法考試或律師資格考試,考的是大量現實案例的處理,還是能考出一定的應用能力的。能拿到證或法律專業畢業的,專業知識方面就差不多了。
3.2.2 工作能力
法律是死的,而現實是不斷變化的,而且法律也會不斷的更新。法律一般規定事情發生后如何處理,而企業更需要的是:在事情發生前怎么做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比如我們一開頭舉的例子,需要在簽合同前就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什么情況,在簽合同前就設置好相應的應對措施,才可以防患于未然。
需要有關人員熟悉企業的業務、有預見性、熟悉法律、考慮周密、靈活運用。
3.2.3 心態
在企業里法律不是為自己而存在,法務人員需要主動去了解企業的業務特點、管理上的需要,把法律與管理、其他專業工作更好的結合,才能更好的發揮其價值,而不是單純從法律角度考慮問題。
需要法務人員有全局思維、主動配合、服務的意識。
3.2 對法務人員的管理
在企業里,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防范,防范是隱性效益,做得好不一定能看到效益,但做不好就很容易發生損失。而很多人是平時混日子,發生損失后才現身,這時為時已晚了。
對法務人員的工作要有要求、有激勵,鼓勵他們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等起火時再現身已晚了。
四、總結
綜上所述,個案的法律事務請律師事務所處理;日常法律事所招聘法律專業的員工處理。如果企業不在乎錢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