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貿易中的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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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對近20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做了個初步統計:1990-2008年共計221位企業家犯罪被查處,其中國企91人,民企130人,包括部分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但不包括銀行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2009年96例中國企業家涉嫌刑事犯罪,其中影響較大的國企企業家11人,民企企業家25人;2010年165例中國企業家涉嫌刑事犯罪,其中國企企業家74人,民營企業家占91位。中國企業家犯罪率的急劇攀升,預示著中國企業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越來越大。當然,其中也包括了走私犯罪,也就是說,企業在進出口環節的刑事法律風險同樣應當引起企業界的高度重視。

一、當前,我國走私犯罪主要特點和表現形式

1、總體情況

據統計,“十五”期間,全國海關共查獲各類走私案件6.23萬起,案值411.1億元,抓獲走私犯罪嫌疑人16383名,還查獲反動、邪教、淫穢等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及有關物品2016萬件,各類毒品15284千克,各種走私文物1.36萬件,進出口侵權貨物案件3837起。

2、主要特點

1.涉及面越來越廣。走私犯罪涉及單位,人員越來越廣,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來越廣,內地走私趨于嚴重;走私物品的種類越來越廣,幾乎囊括了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文化產品﹑文物﹑毒品等各個種類,且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2.重特大案件數量明顯上升。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經濟犯罪,數額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一個客觀標準,犯罪金額越來越大,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個特點,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動輒上千萬元﹑億元,甚至幾十億元。3.單位犯罪非常嚴重。近年來,單位走私十分嚴重是我國走私狀況最突出的特點。據統計,在案值2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案件中,約10%是單位實施的;案值5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案件中,約30%是單位實施的;案值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案件中,約50%是單位實施的;案值1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案件中,約70%是單位實施的;案值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中,約80%是單位實施的。4.犯罪的手段多樣化。當前走私的主要手段根據查獲的案值多少排列,依次是:偽報逃稅﹑倒賣進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運﹑“三假”(“假設廠、假生產、假核銷”或“假批文、假單證、假印章”)走私﹑涂改﹑偽造單證﹑印章﹑簽名﹑轉關運輸“非料”﹑進出口貨物夾藏,出售特定免稅貨物,運輸工具藏匿等。

5.走私犯罪日趨國際化,集團化,暴力化。與以往不同的是,現在的走私犯罪成國際化﹑集團化﹑暴力化的趨勢,境內走私集團與境外走私集團的勾結愈加緊密。

3、表現形式

1、通關走私。是指通過設立海關的進出口口岸,以隱蔽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運應稅、禁止或限制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通常采用偽報、藏匿、蒙混和闖關等方法進行。偽報是指表面上接受海關監管,向海關進行申報。但不如實申報,是一種隱瞞真實情況的申報,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常見的偽報內容有:貨物和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原產地、貿易性質等。藏匿是將攜運的進出境貨物或物品隱藏在一個允許進出境物件的某一個部位,隨該物件一同進出境,逃避海關監管。包括挖空藏匿、夾藏、人身人體藏匿、特制工具藏匿。蒙混包括變形蒙混和偽裝蒙混兩種方式。闖關是指行為人既并不向海關申報,又未藏匿應申報貨物或物品,利用海關監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機攜運進出境的一種方法。闖關走私主要發生在旅客進出境過程中,走私者利用海關紅綠色通道制度允許旅客選擇綠色無申報通道進出境的便利,將國家應稅、禁止或限制的貨物物品攜帶進出境。

2、繞關走私。是指不經過國家開放的進出口岸和準許進出境的國境、孔道而非法攜運應稅、禁止和限制貨物或物品進出境的行為。繞關走私在我國常見于陸地邊境和海上。從事陸地邊境進行繞關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團、少數邊民和合伙結幫者。從事海上繞關走私者,一般都擁有海上運輸工具,且海上走私具有數額巨大、行動迅速等特點。

3、后續走私。是指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牟利的行為。后續走私是海關為適應新的貿易方式,監管由口岸向內陸延伸,在其后續監管中出現的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后續走私的對象主要是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辦結海關進出境手續前,不得擅自銷售或轉讓。

4、準走私。亦稱間接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行為。這兩種行為或是在進出關境、逃避海關監管的預備階段,或者在已逃避海關監管、私貨已進境正銷售處理階段。由于它們和走私行為密切相連,稱為準走私。

二、企業在進出口環節存在刑事法律風險的節點

1、進出境地點不對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風險。

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報關過程申報不實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風險。

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1、申報內容-偽報。如品名、價格、數量、規格、貿易性質和原產地偽報;

2、申報方式-瞞報。如集裝箱夾藏或實箱報成空箱、價格瞞報;

3、事實申報-藏匿。如貨物、運輸工具(汽車和船舶暗格)、特制藏私工具(特制集裝箱)、行郵物品以及人體藏匿(亦稱水客走私多見于我國與港澳地區接壤口岸)。

3、單證使用不當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風險。

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4、加工貿易過程中對成品和邊角料處置不當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風險。

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1、“飛料”走私。即保稅料件進口后不進廠加工直接內銷牟利。

2、騙取核銷法。即采取少報多進、多報少出、假出口、串換料件、假單證、假結轉等手段騙取海關核銷,以達到走私逃稅目的。

3、倒賣減免稅證明。

4、假合作“包稅”。指不具備減免稅優惠政策企業向享受特定減免稅的單位購買減免稅設備。

5、對進出特殊監管區貨物的處置不當容易引發刑事法律風險。

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6、其他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風險的企業進出口行為。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三、進出口環節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控制對策

1、加強管理,依法經營。這是首善之策。管理是企業的靈魂,合法是企業的命脈??茖W管理能使企業經營有序進行,依法經營是企業最經濟的。

2、重視報關工作,提高報關水平。企業無論自己報關,還是委托報關行(企業)報關,都應高度重視申報的規范性,尤其是申報的內容,必須嚴格審核把關。由于技術性問題而使企業被海關追究,則可與海關協商解決。

3、進入特殊區域接受特殊監管。海關特殊監管區不是避難所,更不是收容所和企業違法犯罪的溫床。它們的設立是為了企業進出口方便,提高進出境效率,降低進出境成本。在特殊監管區內應接受特殊監管。

4、及時出口加工成品,慎重處置邊角料。無論是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加工成品必須按規定和申報的時間及時出口,若要內銷應當補繳關稅。對邊角料的處置更要慎重,一定要依法處置,不得隨意處置更不得擅自轉讓獲利。

5、正確對待稅收與利潤的關系,合理避稅。企業應加強海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利用專業知識和熟悉海關辦事程序,在申報、歸類、審價、原產地等方面用足用好政策,做到合理避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6、充分運用法律保障企業及其企業家的安全。企業要充分理解和運用海關法律法規以及刑法的規定,對照和審查自己的行為,如果確實違法,則盡量爭取自己的行為按照一般違規行為接受處罰,如果企業行為在違規與刑事之間,則盡量利用現有規定做到不與起訴,然后考慮從輕、減輕、免于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