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與永州市華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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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湘1125民初884號

原告:唐步云,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瑤族,農民,住湖南省江永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吉成,男,1963年2月1日出生,瑤族,住湖南省江永縣。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永州市華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縣東門鄉北門村五組。
法定代表人:馮建明,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奉翔,男,湖南眾睿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原告唐步云出生于1957年5月29日。2018年3月1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固定期限:本合同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止,期限為3年。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崗位工資1130元/月,績效工資按照實際工作情況發放。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與乙方續延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經乙方同意,雙方辦理合同續延手續;乙方有意愿,需與甲方續延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雙方辦理合同續延手續。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入職上崗,從事保潔崗位工作。合同期滿后,2021年3月30日,被告單位宣布:2021年4月1日原告不再來上班的決定。2021年5月24日,原告唐步云向江永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江永縣勞動仲裁委員會審查認為原告唐步云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受理條件,以原告唐步云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告唐步云不服仍已勞動爭議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認為被告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按二倍支付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
另查明,原告唐步云已經依法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唐步云與被告永州市華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是勞務關系,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應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是否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和合意進行判斷。本案中,原告唐步云提交的居民身份證記載其出生于1957年5月29日,2018年3月1日與被告永州市華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已經超過六十周歲,不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年齡條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原告唐步云年已滿60周歲后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書》不能證明原告唐步云與被告永州市華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而對于農村戶籍進城務工人員而言,《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明確規定了農村居民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即“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本案中,原告唐步云屬于超過60周歲的農民工的用工爭議,因已經屬于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對象,由此發生的用工爭議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原告唐步云要求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由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相關經濟賠償17500元、經濟補償8750元和賠償養老保險損失18730.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唐步云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步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賀德勇
法官助理龍小莉
書記員陳思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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