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唐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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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湘0102民初4740號

原告:湖南海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螺絲塘路1號、3號德普五和企業園一期2棟302。
法定代表人:董建偉。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峰,湖南和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男,漢族,1974年4月20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波,湖南鑒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珍妮,湖南鑒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庭審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9年9月17日,發包人芙蓉區芙蓉公寓小區E5棟1單元棟業主代表(甲方)與承包人海龍公司(乙方)簽訂了《建筑物增設電梯鋼架合同書》,合同約定:由海龍公司承包芙蓉公寓小區E5棟1單元加裝電梯鋼架工程,合同價總價為285000元整。乙方現場代表及施工負責人為唐某某。合同還對工程內容及承包范圍、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合同造價明細及款項的支付等作了約定。合同由甲方業主代表婁志明簽字,乙方海龍公司加蓋公章。2019年9月18日,海龍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將有關該工程項目的合同簽訂及施工實施等相關的所有工作和事項全權委托唐某某負責,對委托人在辦理和實施上述工程項目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合同協議和項目施工的工程款結算等一切事項,海龍公司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上述項目驗收合格為止。合同簽訂后,業主陸續向婁志明支付工程款,由婁志明將工程款支付給唐某某個人賬戶。唐某某負責該項目的實際施工。2020年8月26日,因甲方前委托人婁志明與乙方項目現場負責人唐某某之間的私人糾紛,導致該工程停工,經芙蓉區紀委、區法制辦、東屯渡街道、派出所、白沙灣社區等多方參與協調,多次協調,芙蓉公寓E5棟1單元業主(除婁志蘭外)與海友公司達成補充協議,本工程的掃尾工程,由海龍公司完成。原甲乙雙方委托人唐某某與婁志明授權委托終止,其所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終止。
另查明,2019年9月17日,海龍公司(甲方)與唐某某(乙方)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乙方為芙蓉公寓小區E5棟1單元加裝電梯鋼架工程項目責任人。由乙方對該工程進行項目責任管理,全權負責項目在施工全過程中一切生產經營事務,確保甲方與業主所簽訂的施工合同全面履行。本工程合同造價285000元,甲方收取5500元做為項目管理費。合同簽訂后,海龍公司收取了唐某某5500元管理費。
再查明,庭審中,唐某某自認并非海龍公司員工,與海龍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唐某某與海龍公司在庭審中一致認可雙方是掛靠關系,工程前期海龍公司沒有參與工程管理,直至2020年6月才進行工程的協調管理及掃尾工作。2020年9月湖南湘建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芙蓉公寓E5棟1單元加裝電梯工程鋼平臺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芙蓉公寓E5棟1單元加裝電梯工程的安全性可評為Bsu級。

本院認為,海龍公司與唐某某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唐某某并非海龍公司員工,不符合內部承包的法律特征,雙方并非真正的內部承包關系,實質是唐某某借用(掛靠)海龍公司資質承攬工程,雙方系掛靠關系。唐某某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大部分工程施工,海龍公司僅完成了工程的掃尾工作,其以此為由向唐某某主張全部工程款有失公平,海龍公司提出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湖南海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57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788元,由湖南海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丹
書記員劉雅琪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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