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4619號
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某,廣東智千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廣東冠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交易往來,原告向被告提供工藝品。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還款協議書》,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18461.8元;并約定了還款方式:被告在2020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18461.8元,剩余欠款100000元分10期付款,從2020年4月1日起,被告在每月1號準時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元,于2021年1月1日前還清所有欠款;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約定時間足額給付,原告因主張權利產生的各項費用由被告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同時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10%違約金合計11846.18元?!哆€款協議書》簽訂后,原告的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和電話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催收貨款。2020年6月1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在微信達成如下協議:在被告欠款中減去2幅釘子畫費用5490元,再給總價打9折;被告于每月5日前準時付5000元欠款,如違反約定,貨款按原價支付。但被告僅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支付6000元、于2020年8月1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其他貨款原告并未支付。原告因維權支付律師費12862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對賬單、聊天記錄、通話記錄、《還款協議書》、《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有效的債務應當清償。根據《還款協議書》,可以確認原告與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截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仍欠原告貨款118461.8元。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之間達成協議:給被告欠款減去5490元,被告每月5日前付款5000元;給欠款總價打9折,被告如果違約,貨款按原價支付。被告未能履行2020年6月19日協議約定的義務,故貨款按原價支付。但被告僅于2020年6月19日支付6000元、于2020年8月1日支付5000元。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01971.8元(118461.8-5490-6000-5000)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還款協議書》約定,如果被告未及時足額給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10%違約金合計11846.18元。被告未及時足額清償所欠貨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1846.1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律師費,原被告雙方在《還款協議書》中約定,原告因主張權利產生的各項費用由被告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1286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利息,原被告雖然在協議中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未約定逾期還款利息,且雙方已經在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廣東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本案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裝飾有限公司貨款101971.8元;
二、被告廣東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裝飾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1846.18元;
三、被告廣東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裝飾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2862元;
四、駁回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裝飾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廣東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承擔,原告預交的訴訟費290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其應承擔的訴訟費2902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鎮碑
書記員李開影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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