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尹某、某物流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31 日,尹某在物流公司處擔任貨運司機一職,勞動合同約定尹某所 在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尹某主張:尹某每月工作 294.82 小時,?超出法定工作時數,尹某每月實收工資為 13500 元,物流公司應支付?尹某?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9 月加班費差額 70432.35 元,2017 年 3?月?2 日尹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物流公司支付上述加班費差額。
爭議焦點:物流公司是否需要向尹某支付加班工資?
裁決結果:法院認為:物流公司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決定,同意物流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尹某在物流公司任貨運司機?一職,其與物流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亦約定尹某所在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法院認定雙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尹某主張其每月工作?294.82?小時,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其次,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尹某的工資為計件工資,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 2700 元/月+計?件提成。尹某以 13500 元/月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缺乏事實依據。?再次,從雙方確認的實收工資金額來看,尹某 2014 年 10 月至 2016?年 9 月每月實收工資平均金額為 13349.17 元,遠高于尹某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2700 元/月,鑒于尹某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未足額支付尹?某加班工資,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應由尹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尹某請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資不予支持。
總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 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不定時工 作制的加班工資需要當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沒有證據或者證據 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 后果。不定時工時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勞動爭議審判實?踐中,物流行業的用人單位屬案件高發領域,就該類案件的爭議事項?而言,又屬加班工資爭議占絕大多數。物流行業的司機崗位工作時間?彈性大、工作時間與生活時間相互交織、上班時間、值班時間、休息?時間難以區分等特點,如在加班方面未明確約定,容易發生爭議。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不定時工作制需要經過勞動部門審批,?而實踐中還是會存在大量企業未經審批但實質上屬于或類似于不定 時工作制的崗位,會因為未經審批按照定時工作制認定加班時間。建議用人單位及時進行取得審批,對實際崗位情況向勞動者作出清晰描?述,取得雙方對不定時工作制的合意。另,實踐中也有一些地區法院?對不定時工作制傾向于支持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作者:廣州律協電子商務與物流業務專業委員會)